工信部拟规定:大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应30日内付款
日前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获悉,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行政法规《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10月7日前反馈意见。
截图来自工信部网站
《征求意见稿》提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中小企业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征求意见稿》对付款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将检验或者验收作为付款条件的,上述期限最长可以延长30日。基于合同性质确实需要更长时间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付款期限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算。合同约定以中小企业出具账单、发票或者其他单据作为付款条件的,付款期限自该付款单据送达之日起算。
《征求意见稿》对质保金返还期限作出规定,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质量保证期限届满后,与中小企业进行核实和结算。对核实、结算结果无异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完成核实、结算之日起15日内返还质量保证金。
《征求意见稿》提出代为履行义务,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资金困难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承担代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义务。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大型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也提到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法律制度,促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起草了《征求意见稿》。里面涉及几方面内容,从立法的必要性来看,提到一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需要,三是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需要;从立法起草原则来看,聚焦重点问题,细化有关法律规定;保障公平交易,维护中小企业权益;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